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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5期 (总第180期)

时间:2024-03-14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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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贪财恋权悔一世——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何发理案警示

  ●政策解读●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工作动态●

  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狠抓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深入开展“学理论 守党纪 强本领”专题学习研讨

  

  ●警钟长鸣●

  贪财恋权悔一世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原主任何发理案警示

  何发理,男,1954年1月出生,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原省林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原省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原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2017年3月退休。2021年10月,何发理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22年4月,何发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1年3月17日,农历二月初五。过完春节不久的何发理在海南省三亚市的家中,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陕西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

  何发理案是陕西近年查处的生态环保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也是退而不“休”搞腐败的典型代表,“贪财”“恋权”是其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职时,何发理把环保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退休后,何发理仍沉溺于权力带来的“甜头”,大肆收受财物。权力的余温或许会带来一时的安逸,但贪婪伸手必然付出沉重代价。

  亲清不分 丢掉质朴本色

  何发理出生于1954年,陕西洛川人。他曾用“农家出身、孤身进城”形容自己早年的境遇。1977年,何发理大学毕业,本打算回老家当一名果树技术员的他,阴差阳错赶上统一分配工作,顺利进入省林业厅造林处。凭借农家子弟身上的淳朴本色和实干精神,何发理很快被任命为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

  在组织的培养和自身不懈努力下,何发理的岗位越来越重要。1992年,38岁的何发理被提拔为省林业厅副厅长,成为当时全省为数不多的年轻副厅级领导干部。

  职位的升迁使得何发理手中的权力逐渐增大,他的内心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2003年3月担任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后,何发理很快成为一些不法商人重点“围猎”对象。他们以金钱开道,竭尽所能地与何发理拉关系、攀交情、套近乎。

  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让何发理有些飘飘然、昏昏然了。他心中的天平不断失衡,开始追求看似更加“光鲜”的奢靡生活。“吃点喝点成了习惯,拿点用点成了自然,一步步走上不归之路。”何发理在忏悔书中坦言,一些商人老板大把大把花钱、大手大脚消费,一方面撕裂着社会价值观,一方面也吊着他的胃口,“于是我就对老板们的礼金、红包等来者不拒,想给子孙留点‘家当’。”

  价值观出问题,根子在拜金主义和享乐奢靡。“看着商人老板们住别墅、开豪车,一掷千金地消费,无形中触动着我的神经,使我骨子里的朴实品格开始软化,令自己混迹于不法商人之中,把人与人的正常关系变成了利益关系,与不法商人相互利用。”

  从一开始接受吃请,到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再到收受上百万元的房产,何发理来者不拒、习以为常,甚至到退休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任由私心蒙蔽初心,最终沦为金钱的奴隶。

  与何发理交往甚密的商人索某就是其中一名主要的行贿人。早在担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期间,何发理便与索某相识。当时,索某的公司打算承包一个林场搞木材采伐,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指标,在何发理的帮助下,索某顺利拿到指标。

  两人于是越走越近。“他看我办事果断,肯帮忙,便逢年过节送上礼品礼金。”2003年,何发理生病住院,索某跑前跑后帮忙找护工、联系医生。这种“情感捆绑”让何发理深受感动,“我感到他理解人,靠得住,值得深交。”此后,即使在得知索某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牟利时,何发理也予以默许。

  据统计,何发理先后收受索某所送507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以及一台价值50多万元的越野车。其中,何发理在2011年以购买商铺为名,单笔向索某索贿500万元。“这种扭曲的人际关系,让我的廉洁防线开始失守。”何发理被留置后才醒悟过来,商人的投资总是逐利的,他们即便不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做事,打着他的“旗号”去找相关部门要求给予关照,也是管用的。

  走上领导岗位伊始,何发理的父母就经常教育他“别人的东西不能要”。何发理回忆说,两位老人虽然识字不多,但一辈子勤劳知足、诚实善良、不奢不贪,而自己却在拥有了权力之后,丢掉了质朴本色,“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重托,对不起父母,我是一个不忠不孝之人。”

  底线不守 治污者变成“污染源”

  渭河被誉为陕西人的“母亲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以造纸厂为主的工业污染源,严重破坏渭河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

  2004年,陕西全面启动渭河治污计划,工业污水排放量超标成为整治重点。在媒体当年的报道中,时任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的何发理用“关、建、治”三个字,畅谈自己的治理思路。所谓“关”,即关停不符合标准的企业。

  事实上,这不过是何发理搞的一套“双标法”。在治理渭河流域水污染问题过程中,何发理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罔顾省委省政府关于渭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一面以雷霆手段关停未向其行贿的高污染企业,向外界释放“不手软、敢下茬、下硬茬”的决心;另一面借“环保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之名,对与自己有利益勾连的企业“大开绿灯”并任其继续污染环境,在全省环保系统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

  西安市一家大型造纸厂因长期违规排放工业废水,被责令停业整顿。从2004年到2008年,该厂负责人郝某多次请托何发理协调办理排污许可证、延长整改时限,先后送给何发理好处费总计130万元。利令智昏的何发理甚至将全省造纸企业座谈会安排在该厂举行,亲自为其站台造势。在何发理的带头宣传和纵容支持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该厂严重排污问题置若罔闻,非但从未对其进行处罚,而且允许其继续扩大产能,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2007年,陕西另一家造纸厂同样因长期向渭河流域排放污水,被责令限期关停。为得到何发理的关照,该造纸厂董事长高某先后送给何发理120万元现金和200克黄金。

  环境监测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2年,全省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总体呈现增加之势。其中,2003年后渭河干流水质污染逐年加重,特别是2010年至2012年间为重度污染,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遭到持续性破坏。

  何发理还把“黑手”伸向新型环保能源这块“蛋糕”。2005年,在何发理的支持下,西安某能源科技公司成为唯一经省环保部门认可研发甲醇汽油的公司,其产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这个“独门生意”让这家公司赚取了丰厚利润。2012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将西安高新区一套300多平方米的住房送给何发理。直到退休的前一年,何发理还收下唐某所送的2套位于三亚市的房产。

  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背后,是被损害的政治生态。何发理将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庸俗化,变为金钱利益关系,通过插手人事安排疯狂敛财。经查,2004年至2015年间,何发理分别为15人在环保系统晋升职务、调动工作以及安排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200余万元。

  正是何发理这种滥权妄为的行径,搅乱了陕西环保系统的选人用人风气。在其担任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的10年间,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干部为了同何发理维系好关系,以“拜年”等名义赠送礼金达112万元。

  作为陕西省生态环境的“守门员”,何发理无视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职责,用人民的“绿水青山”换取自己的“金山银山”,从治污者变成“污染源”,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风气、破坏了环保系统政治生态。

  退而不休 对抗调查不知悔改

  生态环保部门承担着行政审批、执法处罚、环保督察等重要职责。在国家政策利好的大背景下,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人老板试图以“围猎”“腐蚀”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的方式,谋取竞争优势。何发理之所以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固然有交友不慎被“围猎”、制度执行不严格等客观因素,但究其原因,是其心中无党、心中无民、心中无责、心中无戒。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持续保持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何发理一直绞尽脑汁思考如何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逃避党纪国法惩处。其间,他通过操纵和持有多个他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来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2013年2月,何发理被任命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这次职务调整让他倍感庆幸,“这下可以放心了。”也许是觉得离开重要岗位后问题不易暴露,也许是长期养成的侥幸心理驱使,在种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何发理的手越伸越长,仍然利用其在环保部门工作时积累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通过向公职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办事,非法收受财物。

  陕西一家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是何发理交往20多年的“朋友”。多年来,为了能牢牢攀住何发理这棵“大树”,景某以各种方式投其所好。一直到何发理卸任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甚至退休后的3年时间里,景某都不忘逢年过节给“老领导”送上红包,希望能充分利用何发理的影响力,为自己获取更大利益。2020年12月,景某再次给何发理送来20万元,这是何发理最后一次收受贿赂,此时的他已经正式退休3年。

  鲜为人知的是,在这次收受贿赂前,何发理曾有过隐隐不安。2020年9月,商人高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被立案调查。何发理与高某某并不陌生,且多次收受高某某所送钱物,他没有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和高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反而处心积虑地将2个装有涉案款物的密码箱交给商人朋友保管。

  即便如此,当面对景某送来的20万元时,何发理仍照收不误。他甚至天真地认为,“退休就是平安落地了,可以把在职时收的‘存货’拿出来置办房产,保值增值‘滚雪球’。”

  熬过退休的点,迈不过跌倒的坎。何发理自2017年退休后,使用违纪违法资金在全国各地购置房产13套,通过将产权登记在亲友名下,掩盖自己实际持有的事实。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何发理对自己实际持有的房产隐瞒不报,欺骗组织。

  如意算盘打得再好,在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形势下,在党纪国法面前,最终只能是黄粱一梦。经查,何发理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0余万元。其中,在其卸任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直至退休后被查的8年时间里,何发理仍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880余万元。

  不能清醒地看待手中的权力,栽大跟头是必然的。“有了权以后,忘乎所以。把党的忠告置若罔闻,把党纪国法当成摆设,把改革开放当成牟利机会,使自己一生的努力化为泡影。”从38岁时成为副厅级领导干部,到68岁时沦为犯罪分子,何发理最终走进了自己造就的“雾霾”人生。

  (来源:2024-02-04 《党风与廉政》2024年第2期)

  

  ●政策解读●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网友“小纪”问: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答: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2024-02-0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狠抓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

  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要求,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紧盯元旦、春节节日节点,及时安排部署,坚决遏制不正之风反弹回潮,确保节日期间文明祥和、风清气正。

  一是认真谋划部署。12月21日,驻厅纪检监察组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提示》,要求各综合监督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谋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各综合监督单位也迅速行动,对节日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及时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纠治“四风”工作的通知》,整理印发中央纪委、省纪委最新典型案例通报,细化安排节日纠“四风”树新风工作,明确纠治重点问题,重申廉洁纪律要求;省乡村振兴局先后2次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专题研究部署廉洁过节相关工作,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纠“四风”树新风工作的通知》。

  二是强化教育提醒。元旦、春节前夕,驻厅纪检监察组先后编发2期《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元旦、春节专辑,向三家综合监督单位处以上领导干部发送廉洁过节短信2次、累计831人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推动形成廉洁过节良好风尚。省农业农村厅3次组织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乡村振兴局督促指导各党支部开展一次纪律教育、进行一次廉洁谈话、开展一次廉政风险自查等“三个一”活动,省供销合作总社2次组织节日党风廉政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紧盯关键岗位、重点人员、重要环节,充分利用驻点监督、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约谈重点岗位人员。各综合监督单位针对隐形变异的节日“四风”新动向新表现,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先后3次监督检查21个机关处(室、局)和9个厅属单位,走访5家门店酒店;省乡村振兴局由分管领导带队,现场对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岗履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纪委通过微信、网络、公告栏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截至目前,未收到违反廉洁过节各项要求情况反映。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省农业农村厅深入开展“学理论守党纪

  强本领”专题学习研讨

  2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召开“学理论 守党纪 强本领”学习研讨动员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全年任务定目标、理思路、明举措,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省深化‘三个年’活动暨招商引资推进会”部署要求。

  会议指出,学习研讨是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实际举措,也是深化“三个年”活动的具体行动。要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思想上下真功夫,在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上有新收获,对建设政治过硬“三农”机关,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深入推进厅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大思想武器。

  会议强调,要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纪委三次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乡村振兴和农村改革法规制度等内容,学到工作要求,学出工作思路,学会工作方法,在学思践悟、真信笃行中,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农业农村各项工作。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形成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机关依规治党、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要从党的创新理论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找举措,不断提高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会议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组织落实,力戒学习研讨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确保学习研讨善始善终、取得成效。要把学习研讨与谋划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机关与事业单位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齐抓共进。要持续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氛围,形成争先创优工作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开好头、起好步,为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争做西部示范贡献力量。

  厅党组班子成员,厅二级巡视员,厅总兽医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负责同志,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2024-02-21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40311/9836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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